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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课程-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讨论?

(一)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又称为当事人能力。

有诉讼权利能力,意味着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特点:

(1)诉讼权利能力具有抽象性,“泛化的资格” 。在这一点上,它和正当当事人概念有明显的区别;

(2)诉讼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

(1)就主体而言,一般而言,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并不以特定的纠纷为前提;

(2)对客体来说,即诉讼权利能力作为一种资格,所面向的是所有的民事诉讼(诉讼权利能力既是进行物权诉讼的资格、也是进行债权诉讼的资格,也是进行普通诉讼、非诉案件程序的资格)。

(3)诉讼权利能力具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是指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必然伴生出诉讼权利能力。

只要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民事权利能力,就必然要赋予他们以诉讼权利能力。这种必然性建立在两方面的客观基础上:其一,民事实体法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存在;其二,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

(4)诉讼权利能力具有始终性。它是指诉讼权利能力与其主体伴随始终。具体来说:

(1)诉讼权利能力不能被剥夺。犯罪、被剥夺选举权或被选举权都不是剥夺诉讼权利的理由;

(2)诉讼权利能力不存在丧失的问题。民事主体可能丧失行为能力,但不存在丧失诉讼权利能力的问题;

(3)诉讼权利能力不可抛弃。抛弃总是针对具体的权利来说的,作为一项抽象的资格,当事人不能抛弃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

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始,至死亡时止。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自该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之时开始,至撤销、解散时终止。(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定性与当事人能力的普遍性)。

法人: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是完全的,并不受限于其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

法人即使超越其业务范围从事民事活动而致使发生民事纠纷,它也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它也能成为民事诉讼的正当当事人。事实上,法律只有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才能通过诉讼使法院查明该法人活动是否超越其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也才能使客观存在的纠纷得到解决-----即使法院判决超越其业务范围的一方当事人败诉,也是一种司法对民事纠纷的解决。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在通常情况下,二者是一致的。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都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分离的情形.

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死者的人格权在其死亡后仍受法律保护,但该权利受侵犯的时候,死者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公民作者的终生及死后的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则为作品初次发表后的50年。

(2)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3)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认为:人格权不得让与或继承(该法律承认死者是享有著作人格权的),而有关财产权可以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对有关财产利益的著作权纠纷,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作为原告起诉或应诉。而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则适用法定的诉讼担当。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

当事人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必须既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又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有诉讼行为能力。

不一致的情形: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诉讼行为能力。

法律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具体规定:

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宣告死亡和宣告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但16岁到18岁的“劳动成年者”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

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自依法成立时产生,于撤销、合并、宣告破产等情况下消灭。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诉讼行为能力与法人相似。



发布时间:2021/8/4 15:53:09阅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