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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生课程-诉的种类?

法学研究生课程中,出现的诉的种类的研究

一、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给付。

给付之诉的特征:

(1)提起该诉的前提:当事人一方在民事实体法上享有权利,对方负有义务但不自动履行义务;

(2)双方之间就该特定民事权利义务产生纠纷,请求法院加以确定;

(3) 法院不但要确认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还要在裁判中判令义务方履行其义务。给付之诉中实际上包含着确认之诉。确认是给付的前提。

分类:现在的给付之诉和将来的给付之诉、特定物的给付之诉、种类物的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
注意: 原告提起给付之诉, 若胜诉, 则该判决为给付判决, 具有强制执行力; 若败诉, 其判决为消极的确认判        决(即确认原告给付请求权不存在的确认判决), 没有强制执行力。

二、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具备预防功能

确认之诉的特征:

(1)当事人只请求法院裁判其和对方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要求法院判令对方进行        特定的给付;

(2) 只能对现存的,但陷于争议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确认之诉;

(3)   对确认之诉,不存在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

分类:

积极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存在, 如原告起诉请求确认他和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

消极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 例如原告起诉请求确认他和被告之间并无抚养和被抚养的关系

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通常导致既存的法律关系解除或消失而形成新的法律关系。

变更之诉的特点:

(1)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现有民事法律关系无异议;

(2)只是根据特定的理由,要求法院对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加以变更或消灭;

(3)在法院裁判生效前,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依然有效。

要件:

(1)双方对现存民事法律关系无异议;

(2)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原告向法院起诉。


注意:在形成之诉中,如果原告胜诉,则法院作出的判决为形成判决。该形成判决生效后,不需要强制执行就           自动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而如果原告败诉,即法院否认原告提出的变更请求时,则法院判决此时            具有维持民事法律关系现状的效力。此种判决在性质上应为消极的确认判决(即确认形成权不存在的确            认判决) 。



注意:婚姻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 而离婚之诉属于形成之诉。

典型的变更之诉为:
家事法领域(离婚之诉、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公司法领域(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等);
程序法领域(撤销仲裁裁决、再审、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等。










发布时间:2021/8/3 15:34:45阅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