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厦门教学中心法学硕士课程-《民事诉讼法》解决民事案件主管争议的原则是什麽?
1. 对于人民法院与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主管的争议,争议的双方可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应 各自报请其上级机关再协商,直至由当 地权力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主管的争议,该案是否受理由院长决定,案件受理后,经审查确认该案不属于人民 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依法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 处理。
发布时间:2021/7/27 15:17:27阅读数:次